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3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项目为:

(一)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按国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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