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4月21日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4日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