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