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6号政府令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国家安全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共享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指导和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