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189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三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