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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