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9年4月1日赣府发〔1989〕34号公布1990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增补有关条款的通知》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次修正2007年8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2015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四次修正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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