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38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时有效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的防范、发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污染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