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8日粤府〔1983〕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第四条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