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