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省政府令第4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撞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及时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