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1日省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