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