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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