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方面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