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
(一)改变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性质,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
(二)将国有划拨土地或连同地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