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