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5年11月10日宁政发〔1995〕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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