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