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国家对行政裁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裁决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
继续阅读(剩余:90.3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5106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