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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