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