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12日辽政发〔1987〕97号文件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