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第六条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