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