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和所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