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尊重市场规律、崇尚发展创新、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营商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