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发布的不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