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增强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