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47号文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驻连中央、省属、外省市驻连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辞退、开除或解除合同失去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大连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人事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按分工具体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