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经2005年8月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经201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68号令再次修正,经2012年11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77号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等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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