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7日市政府令第111号公布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令第183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10月10日市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