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调解优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