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5年1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 ……
继续阅读(剩余:85.5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0635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