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4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加快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水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中小型水电站及其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