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的请示》(桂知报〔2022〕8号)、《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违法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等行为进行处理的请示》(琼知〔2023〕18号)收悉。经研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上述请示材料中的涉案产品、展板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名称和标志的使用,不会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述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是否适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