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年审),是指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准则等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