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下属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管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