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对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管企业。直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本指导意见所称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直管企业副总经理和选聘权交给董事会的直管企业总经理。
直管企业董事会负责高管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以创造公司价值为导向,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绩效优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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