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资领管字〔2018〕262号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加强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选派的董事。
第三条在同一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人数超过一人的,设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由国有产权代表中担任董事长的人员担任,国有产权代表中没有担任董事长的人员,由国有产权代表中担任副董事长的人员担任,国有产权代表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员,由省国资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