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工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担任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具有与担任职工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