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资发[2019]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有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