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0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监察部令第10号2006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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