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1991-07-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第一条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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