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1-07-1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
继续阅读(剩余:90.3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19402023091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