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0-06-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继续阅读(剩余:64.9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35422023091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