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5-04-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5年4月30日)

第一条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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