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