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参与到私募基金早己不是新鲜之事,然而由于国有股转持的历史背景、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监管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对于国有资产交易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适用性认识不统一等原因,私募基金的国有性质认定问题却屡屡成为业内争议不下的焦点。相较于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的契约型基金而言,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和成熟的股权投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型基金模式。虽然目前“国有”性质合伙型私募基金各地操作不同,作者仅做讨论,不构成任何建议。
合伙型私募基金“国有”性质的认定
关于企业性质认定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在32号令出台之前,关于企业性质认定一般参考80号文,32号令中用“企业”代替了80号文中“公司制企业”的表述,扩大了适用范围。但是,合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