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国有针织厂因经营状况不好,1995年4月15日起安排董某等20名职工下岗,时间定为1年,厂里与董某等人签订了下岗协议。协议约定,董某等20名职工下岗期间厂里每月支付生活费180元,下岗期间可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社会保险等项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95年8月,厂里以企业经营情况继续滑坡,下岗人员中有的已在社会上找到工作有了收入为由,停发了董某等6人的生活费。董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厂履行下岗协议,补发其生活费。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裁决该厂按下岗协议补发拖欠董某等6人的生活费。
[案情分析]
关于下岗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规定,对于富余职工 ……